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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审范围和对象 评审范围: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评审对象: a、企业党委、纪委负责人;党委的组、宣、办、研究、统战、离退休干部和职工工作等部门和纪委(监察)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b、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及工会、共青团组织、企业文明委(办)、人民调解委(办)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c、企业业余党校的专职党课教员; d、企业分厂、车间一级正式设置了岗位的工会、共青团专职政工人员; e、没有受聘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业党政领导职务"一肩挑"的人员和交叉任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政工人员。 上述所列参评对象必须是2001年12月31日在岗人员。 1998年1月1日以来,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人员不属参评对象。在此以前受处分的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认错的态度及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其能否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岗位职务控制与管理 实行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企业内部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按经贸委、统计局分类确定的小型工业企业,一般不设高级政工师职务。个别特殊情况,需专题报批。 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按照统一规定的评审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定后,必须填写《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初级报所在设区市(省直)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级报省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凡经省高评委评审获得高级政工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省政工评办,合格者方可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及任职资格证书。 各企业对政工专业职务的管理,应坚持择优聘用,科学考核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年度考核和动态聘任的竞争上岗机制。
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档次和任职资格条件 企业政工专业职务分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条件: 〈一〉企业政工人员任职基本条件。信仰马列主义,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基本条件不具备不能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3、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贯彻; 2、比较熟悉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②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③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并担任政工员职务七年以上。 (四)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具有一定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即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在地、厅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二篇千字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调查报告〉,或有二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调查报告〉在地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入选;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③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④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九年以上。 〈五〉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三篇千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调查报告〉或有专著;或有三篇论文〈调查报告〉在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入选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②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 ④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九年上; ⑤1970年以前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三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六年以上; ⑥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⑦1983年以前〈含1983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八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⑧大专毕业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四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⑨中专毕业后,在生产型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十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六〉经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党校或中央党校一年以上培训的〈累计的不算〉,或者经过部队政治院校〈包括军事院校政治系〉、中央部属党校、政治院校一年以上培训的〈累计的不算〉,评定时不算学历,但可作为大专对待参加评审。 〈七〉从机关、事业单位〈部队〉调入〈转业〉到企业,和所在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以及新参评的单位不足五周年的政工人员,比照同类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累积计算机专业政工专业年限,推荐申报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不要求其担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 〈八〉晋升中、高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所需专业成果和业绩成果,主要应是取得现有专业职务资格以后至2001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专业成果和业绩成果。取得现有专业职务资格以及2001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专业成果和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晋升的条件,只能作为参考因素。
4、专业工作年限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是指其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累积年限。 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连续计算的情况和其他具体计算办法。 1、在部队担任副指导员以上职务或提干后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专职从事政工工作的年限; 2、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调入政工岗位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限:①大中型企业副厂级以上〈含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如果在其担任行政职务期间,同时担任企业党委委员以上党内职务的;②中小企业、大中型企业车间、科室正职行政领导干部,如果在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期间,同时担任企业、车间、科室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以上〈含副书记〉党内职务的;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行政领导干部,交流到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如果其在原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期间,同时担任机关、科室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以上〈含副书记〉党内职务的; 3、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之前,直接从事新闻、出版、社科理论工作和中学以上政治课教学的年限; 4、原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因"文革"或冤假错案等特殊历史原因而下放,中断本职工作〈含57、58年下放〉的年限。
5、破格条件 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政工师的破格条件: 1、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气"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干部"和"江西省优秀政工师"称号之一。 4、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政工专业专著,并获得地厅以上表彰。 政工师的破格条件: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地、市或系统〈省厅一级〉,以及全省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省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省优秀党务工作者"、"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思研会干部"称号之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政工师。
6、外语及专业考试 凡申报2001年度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人员(含转评人员),必须参加由省企业政工职评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知识考试;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人员,还必须参加由省企业政工职评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符合免考条件者除外);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推荐申报。
7、对国家教育部(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期满考核定职 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企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上级政工职评部门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可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在符合相应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8、聘任 取得年度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其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聘期一般三至五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 受聘担任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待遇,由企业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和赣办发[1992]31号文件关于"与其他专业职务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的规定办理,其职务工资时间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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