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机关工委制定关于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与部门党组加强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工委与部门党组含部门、单位党委和不设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下同在机关党建工作中的相互支持与配合,不断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与部门党组加强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
制度就“联系目的”、“联系途径”、“联系方式”和“联系分工”都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明确了有关要求:
1、各部门党组在每年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向工委通报一次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包括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每年年底前向工委通报一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如部门领导班子、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时,部门党组要及时向工委反映情况。
2、工委班子成员在开展联系工作中,不仅要联系部门党组,还要联系机关党组织、党支部。要注重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典型经验,面对面地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工委领导班子与联系部门党组每年每个单位相互联系次数不应少于3次;每年目标责任制考评前,工委召开一次班子会议,交流开展联系工作情况,研究吸纳联系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联系成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及工委工作决策和部署之中。
3、工委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管领导联系部门党组工作,每半年向工委组织部通报一次情况,重点情况随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工委组织部每半年综合一次情况,向工委主要领导报告。□ 摘自辽宁工委2006年第6期《公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