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使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紧密结合,根据上级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由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政策性强、办事公道、有责任心、能联系群众、敢于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同志担任。
第三条 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收集群众对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党规和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反映。
(二)反映群众关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参加省直机关纪工委或本单位纪委的相关工作会议,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部署,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并认真负责地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向省直单位纪委及其领导干部询问有关党纪政纪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就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本委及有关领导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阅读纪检方面的有关文件,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
(二)按时参加省直纪工委通知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认真负责地完成省直纪工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由省直机关各党组织推荐,省直机关纪工委研究聘任。聘任期为3年。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如在聘任期内违反纪律或不适用的,经本委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及时解聘。
第七条 省直机关纪工委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会议。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交流体会,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行使监督提供方便、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主动反映违纪违规现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省直机关纪工委 2006年2月27日 |